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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确!这种情况,优先保障业主的权利!
2023-04-25 作者: 点击数:2927

前言:2023年4月20日,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并施行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》(法释〔2023〕1号),这是今年的第一号司法解释,反映了最高院对于商品房消费者权益保障的重视,对于在当前经济下行、房地产行业受挫的背景下,提振购房人信心、维护市场稳定具有重要作用,并将产生深刻影响。


买房,最怕的是什么?


辛辛苦苦凑齐首付,好容易等来银行放款,却收到了项目停工的消息。


钱没了,房子也没了,房贷却一分不少,月月要还。怎一个糟心了得。


不过,从今天起,一切或将都快好起来啦!


4月21日,人民法院报刊登了一则最高院《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》。


虽然只有短短几百个字,却让无数业主一夜无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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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们重点来看跟业主相关的两条。


“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,主张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、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,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。”


大家都知道,新房大多数是“期房”。


这也意味着,购房者虽然已经支付了购房款,但由于没有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,并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。


这个条款,意味着“房屋交付请求权”优先级最高。首先要确保交房,再考虑其他权利。


值得一提的是,“已支付全部价款”并不等同于“全款买房”,按揭买房也属于这种情况,享受同等权利。


如果确定无法交付,又该怎么办呢?批复中也做了回应:


“在房屋不能交付切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,商品房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、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,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。”


这条更直接,法院将优先支持烂尾楼业主退款的权利。


无疑有里程碑式的意义。


一直以来,业主都是非常弱势的一方。


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玉臣提到,当遇到项目烂尾,往往是会出现各方债权“打架”——


银行要行使抵押权,施工单位要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,业主则要求交房或者退款。


然而,抵押权和工程款优先受偿权,都是有明文规定的。而业主享有的优先权,现行法律、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。


这就导致了一些基层法院,可能并不考虑业主的优先权。


最高院一发文,报纸一刊登,情况完全不一样了。


再补充一点法律小知识:


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,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;而“批复”是司法解释的一种形式,对所有的法院都有约束力。


今后再处理相关案件,都要优先保障业主的权利!


来源:楼市黄大大、深悦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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